谷子播种过深造成出苗不齐因果关系及原因大小鉴定案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被告双方于2024年5月份口头达成播种谷子协议,由被告为原告承包的案涉林地播种谷子作业,每亩30元作业费。被告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6日对原告承包的林地进行了播种谷子作业,作业面积为350亩,合计价款10500.00元,原告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支付作业费10500.00元。后原告发现出苗不好与被告进行了协商。202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哲里木公证处到原告涉案地进行证据保全,制作了《公证书》。后原告对涉案地进行了毁种。
【鉴定要求】对种子的播种深度与没有能够正常生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大小进行鉴定。
【案件难易点】
(难点)
1.案发时距现场勘验时间较长,已经没有现场
2.谷子出苗出苗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锁定争议焦点
3.被告律师认真细致,寸步不让
(有利点)
1.原告对谷子出苗时做了公证
2.原告思路清晰,非常有条理的整理案件材料
3.张杂谷16号系邢台当地品种,鉴定专家熟悉谷子生产情况
【案件意见】
(一)种子的播种深度与没有能够正常生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被告在种子播种深度与不能正常生长中的原因力为70%;原告在播种深度与不能正常生长中的原因力为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