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庄鼎律师事务所
Hebei Zhuangd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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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委托人用冷藏车装载9头牛(鲜牛肉)至北京某牛羊肉交易大厅外进行销售,其中牛肉(车前)经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上述牛肉(车前)销售金额认定存在掺杂掺假的违法事实,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70元;2.罚款188 550元的决定。经调查取证代理人认为作出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委托人不存在掺杂掺假行为,抽样基数错误,抽样中证据缺失导致无法认定样品来源,初检和复检结果中水分含量不一致,运输车辆临时故障导致样品可能存在水分超标,属于意外事件。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2025年9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中院主持了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原处罚决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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