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庄鼎律师事务所
Hebei Zhuangd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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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团队化运作,一体化管理
乍得DS公司向中国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一批药品,离岸价为127333.6美元,双方约定CIF发货,采取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先由天津新港海运至喀麦隆杜阿拉港,再陆运至乍得恩贾梅纳。马士基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船期2个月,到达杜阿拉港后未开箱查验,直至在乍得清关后部分货物包装湿损。根据乍得当地环保要求对受损药品进行了销毁,损失金额达118800美元。DS公司请求河北庄鼎律师事务所国际事务部处理保险理赔事宜,保险公司承认货物湿损的事实,但以DS公司销毁药品缺乏法律依据、湿损未必发生在海运区段等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本所依据《海牙规则》(Hague Rules)、《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CHINA PACIFIC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的规定,提出综合索赔。经三轮谈判最终达成赔付协议,委托方如期获得满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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